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险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守护宗教敦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治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凭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自治区现实,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治理活动。
司法、行政律例对宗教事务及其治理活动已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执行。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强造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分歧宗教的公民该当相互尊沉、敦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事务治理对峙;ず戏ā⒃熘狗阜ā⒍粼旒恕⒄屑苌搿⒔シ缸锏淖荚。
第五条 自治区依法;ふ5淖诮袒疃,积极疏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守护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和信教公民该当遵守宪法、司法、律例和规章,对峙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主题价值观,弘扬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守护国度统一、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联结、宗教敦睦与社会不变。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风险国度安全、粉碎社会秩序、侵害公民身段健全和故障国度行政、司法、教育等造度,以及其他侵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利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在分歧宗教之间、统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造作矛盾与矛盾,不得粉碎宗教关系和谐,不得张扬、支持、赞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粉碎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联结和边疆不变,不得利用宗教割裂国度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七条 各宗教对峙独立自主自办的准则,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表国权势的摆布。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在相互尊沉、平等、敦睦的基础上发展对表交往;其他组织或者幼我在对表经济、文化等合作、互换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前提。
第八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加强宗教工作,成立健全宗教工作部门协同共同机造,落实宗教工作责任造,将宗教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险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前提。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听取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对宗教工作的定见,协调宗教事务治理工作,为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治理,旗县级以上人民当驹熹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依法掌管有关的行政治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该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治理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该当依法协助人民当局治理宗教事务。
第二章 宗教集体
第九条 宗教集体的成立、调换和注销,该当由申请人向本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定见。宗教事务部门审查赞成的,申请人该当依照国度社会集体治理的有关划定,到同技政部门解决登记。
宗教集体章程该当切合国度社会集体治理的有关划定。
宗教集体依照章程发展活动,受司法;。
第十条 宗教集体拥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当局贯彻落实司法、律例、规章和政策,守护司法尊严;
(二)守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角蟀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领导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思想、组织、教风和造度建设,领导规范宗教教务活动,督促规章造度落实,推进自我治理和民主治理,抵造贸易化偏差;
(四)加强宗教人才行列建设,发展宗教角蟀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宗教角蟀人员认定、治理、查核工作;
(五)发展宗教思想建设和教风建设,从事宗教文化钻研,维持根基信仰、主题教义和礼节造度,对教义教规作出切合现代中国发展进取要求、切合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切合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联结进取要求的阐释;
(六)在宗教界发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和宗教教育,对峙正信正行,维持理性和善,提高思想路德境界;
(七)司法、律例、规章和宗教集体章程划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宗教集体能够凭据本宗教的必要或者全国性宗教集体的铺排,依照划定选派和接管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选派和接管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角蟀人员该当遵守宗教集体造订的规章造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的设立、调换、归并、分设和终止,该当由全国性宗教集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自治区宗教集体向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定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该当具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划定的设立前提,明确办学宗旨,改善办学前提,提高办学质量。
宗教集体该当推广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宗教院校的领导,落实必要的办学经费,提供必要的保险。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该当推广下列职责:
(一)加强宗教人才行列建设,做好宗教角蟀人员教育造就工作;
(二)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治理,成立学生档案;
(三)发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和宗教教育,加强宗教思想建设和宗教文化钻研,维持根基信仰、主题教义和礼节造度,对教义教规作出切合现代中国发展进取要求、切合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切合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联结进取要求的阐释;
(四)对宗教集体、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招生该当造订招生简章、明确招生前提,经自治区宗教集体赞成后,报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宗教院校招生该当凭据考生自己自愿的准则,经本地宗教集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登科。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表籍专业人员,该当向自治区宗教集体提出申请和聘用打算。自治区宗教集体对申请和聘用打算提出定见后,报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在二十日内出具审鉴定见,报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赞成后,由宗教院校到自治区表国人为作治理部门解决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宗教集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发展进建功夫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角蟀人员宗教教育培训,该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该当自核准之日起十日内报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宗教集体和寺观教堂发展进建功夫不满三个月的宗教角蟀人员宗教教育培训,该当报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划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发展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分辨尺度由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另行造订,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凭据现实必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在城市刷新、移民搬迁等工作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该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集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定见。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该当切合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さ抛泄厮痉ā⒙衫。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该当由宗教集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地点地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注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角蟀人员或者切合本宗教划定的其他人员的根基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根基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角蟀人员的还该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和资金起源合法情况注明;
(五)拟设立地址和拟设态度所的可凶咴注明;
(六)依法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倒伧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地点地苏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和同级天然资源蹬仔关部门的定见,并于三十日内提出审鉴定见,报地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报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鉴定见,报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核准后,方可解决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由核准机关凭据申请建设规模确定,寺观教堂通常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通常不超过二年。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该当在筹备设立期内实现。未在筹备设立期实现的,报经筹备设立核准机关赞成能够适当耽搁,延持久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筹备设立期或者经赞成的延持久内未实现筹备设立事项的,筹备设立活动该当终止,并由提出申请的宗教集体掌管做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核准筹备后,该当依法解决规划和建设等有关手续。建设工程设计该当切合构筑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ぁ⑽奈锉;さ抛泄厮痉ā⒙衫凸こ探ㄉ枨吭煨猿叨,并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落成并竣工验收登记后,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向地点地的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未推广登记手续的,不得发展宗教活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治理组织的情况注明;
(二)治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角蟀人员或者切合本宗教划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造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构筑物的有关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起源的情况注明。
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实现审核,对切合前提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构筑物的,该当经地点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核准后,依法解决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沉建的,该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划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宗教集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构筑单体造像高度(含基座)或者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并从表部能显著看到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该当由自治区宗教集体向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定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集体、寺观教堂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构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集体、寺观教堂以表的组织以及幼我不得构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不容在寺观教堂表构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九条 信教公民必要进行时时性集体宗教活动,尚不具备前提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征求地点地宗教集体和苏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定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一时活动地址。
一时活动地址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前提的,该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划定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手续。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前提且信教公民仍有进行时时性集体宗教活动必要的,该当沉新申请。
在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地点地宗教集体和苏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对一时活动地址的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调换登记内容的,该当到原登记治理机关解决相应的注销或者调换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该当成立治理组织,尝试民主治理,定期换届。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该场所的登记治理机关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组织的成员该当爱国守法、恳切守信、公正清廉、处事民主,并具备必要的宗讲授识和治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组织该当推广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和司法、律例,联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爱国爱教;
(二)成立健全人员、财政、资产、管帐、档案和治安、消防、环境;ぁ⑽奈锉;ぁ⑽郎酪叩雀飨钪卫碓於炔⒌闭嬷葱,依法接受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查抄,保险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
(三)发展宗教思想建设和宗教教风建设,维持根基信仰、主题教义和礼节造度,对教义教规作出切合现代中国发展进取要求、切合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切合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联结进取要求的阐释;
(四)在宗教界发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宗教教育,援手信教公民慰藉心灵,不变感情,调节生理,对峙正信正行,维持理性和善,提高思想路德境界;
(五)司法、律例和规章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该当造订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报地点地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内产生沉大变乱或者产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中伤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粉碎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联结、影响社会不变的事务时,宗教活动场所该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当即汇报地点地的旗县级人民当拘陌其宗教事务、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该当自觉招架境表权势利用宗教进行渗入,不得进行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本宗教教义教规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犯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帛,不得为他人犯法敛财或者骗取财帛等违法活动提供前提。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幼我进入宗教活动场所,该当遵守该场所的各项划定,尊沉信教公民的信仰微风俗,不得滋扰正常宗教活动的发展,不得造作分歧信仰或者分歧宗教、统一宗教分歧教派之间的纠纷。
第五章 宗教角蟀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角蟀人员经宗教集体遵循全国性宗教集体造订的宗教角蟀人员认定法子认定,报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能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继承位,在佛教集体的领导下,遵循宗教仪轨和汗青定造解决,并依法报经核准。
宗教角蟀人员未经认定或者登记资料不属实的,宗教事务部门不予登记。
未获得或者已失落宗教角蟀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角蟀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宗教角蟀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原认定的宗教集体该当到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解决注销登记手续,收回或者撤除其宗教角蟀人员证书,并予以布告:
(一)违反司法、律例、规章和教义教规,被取缔宗教角蟀人员身份的;
(二)自愿烧毁宗教角蟀人员身份的;
(三)因其他原因失落宗教角蟀人员身份的。
第三十八条 宗教集体该当成立宗教角蟀人员档案,依照有关档案司法、律例进行治理。
宗教事务部门和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对宗教角蟀人员档案治理进行领导。
第三十九条 宗教角蟀人员担任或者离职宗教活动场所重要教职的,经本宗教的宗教集体赞成后,报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宗教角蟀人员通常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教职。特殊情况下,必要兼任自治区领域内另表一个宗教活动场所重要教职的,该当由拟任命该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地点地宗教集体赞成后,经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自治区表登记的宗教角蟀人员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担任重要教职的,该当由拟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切本地宗教集体赞成后,经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角蟀人员地点地省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定见后,对切合前提的,予以登记。
第四十条 宗教角蟀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享有有关权势。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依照国度和自治区有关划定为宗教角蟀人员解决社会保险登记。
切合最低生涯保险前提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提的宗教角蟀人员,能够依照划定申请有关保险和救助。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发展宗教活动该当切合司法、律例的划定,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涯秩序。
非宗教集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一时活动地址不得组织、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集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发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与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 跨地域进行宗教活动,该当推广审批手续。
跨旗县级行政区域进行宗教活动,该当由宗教集体、寺观教堂在拟进行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由进行地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跨盟市进行宗教活动,该当由宗教集体、寺观教堂在拟进行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由进行地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各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经核准的宗教活动,主办的宗教集体、寺观教堂该当依照核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遵循宗教仪轨进行,并造订活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意表变乱的产生,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跨地域宗教活动进行地的旗县级人民当局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该当凭据各自职责执行必要的治理和领导。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该当协助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做好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表朝觐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自行组织朝觐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不容在宗教院校以表的学堂及其他教育机构布道、进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五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该当经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核准后,向自治区人民当局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该当依照核准的数量印造,在核准的领域内互换。出版公开刊行的宗教出版物,依照国度出版治理的划定解决。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该当切合国度出版治理的划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粉碎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敦睦相处的;
(二)粉碎分歧宗教之间敦睦以及宗教内部敦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张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准则的。
第四十六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该当经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赞成后,依照国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有关划定解决。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该当切合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和宗教事务治理的有关划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
第四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为信教公民进行法会、路场、洗礼、婚礼、追思等宗教典礼。
宗教活动场所为信教公民进行宗教婚礼典礼的,成婚双方必须已在婚姻登记机关解决成婚登记。
第七章 宗教财富
第四十八条 宗教财富是指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地皮,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富、收益。
宗教财富受司法;,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犯法查封、扣押、冻结、充公、处罚。
宗教角蟀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去职或者殒命后,其生活、使用的属于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富,该当予以送还。
第四十九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长短投机性组织,其财富和收入该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悲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能够依法创办自养事业,自养事业的资产财政纳入其财政造度统一治理。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利用公益慈悲活动布道。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捐资构筑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过问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不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容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贸易运作,不容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本钱运作,不容以宗教名义进行贸易宣传。
第五十一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依照国度文物;に痉ā⒙衫,治理好所珍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度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预防文物遭到败坏或者失落。在文物;ち煊蚣敖ㄉ杞谠斓卮挠泄亟ㄉ韬徒ɡ砘疃,该当依法推广有关手续。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珍藏的可移动文物,该当铺排专人掌管治理,成立账目清澈、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
第五十二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能够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接受境内表组织和幼我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接受境表组织和幼我附带前提的捐赠。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表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该当报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胁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
第五十三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表组织和幼我捐赠,该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蕴含捐赠金额、捐赠主张;
(二)境表捐赠组织或者幼我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捐赠资金使用打算。
第五十四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依照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划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收入该当实时存入单元银行结算账户,不容存入其他组织和幼我账户。
经核准设立、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能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一时存款账户。
第五十五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执行国度统一的财政、资产、管帐、税收造度,加强内部财政治理,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地点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汇报上一年度财政情况、出入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治理。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该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颁布财政出入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当局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组织对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政、资产查抄和审计,发现问题实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六条 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该当进行财富算帐,算帐后的渣滓财富该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算帐期间,不得发展算帐以表的活动。
第八章 基层宗教工作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当局该当依照属地治理准则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成立健全旗县和苏木乡镇、街路及嘎查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成立健全苏木乡镇、街路和嘎查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造。
第五十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在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治理工作,推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宗教政策和司法律规,积极疏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将宗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评价查核系统;
(三)共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食品、基建房屋、沉大量教活动等安全查抄,发展突发事务应急演练,排查宗教领域不不造成分;
(四)对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点等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治理,守护辖区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
(五)对一时活动点进行监督治理。
苏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发现违法宗教活动,该当实时汇报地点地旗县级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
第五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该当依法协助人民当局治理宗教事务,推广下列职责:
(一)发展宗教政策与司法律规宣传,教育疏导人民自觉抵造封建迷信、邪教和犯法宗教活动;
(二)协助处置好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守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联结;
(三)实时反映犯法宗教活动情况,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司法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撤除登记证书依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置;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划定,非宗教集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一时活动地址组织、进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和游览蹬仔关部门责令终场活动;有违法所得、犯法财物的,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宗教活动场所未尝试民主治理或者未定期换届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期限更正;拒不更正的,责令其撤换重要掌管人,改组其治理组织。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划定,未获得或者已失落宗教角蟀人员资格而以宗教角蟀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的,依照假冒宗教角蟀人员行为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未获自治区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自治区表宗教角蟀人员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担任重要教职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终场教务活动;对聘用其任职的宗教集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责令其期限更正,拒不更正的,责令登记机关撤换其重要掌管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划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贸易运作、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本钱运作、以宗教名义进行贸易宣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治理、公安等部门责令更正,并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由登记治理机关撤除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依法查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划定,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造成文物败坏或者失落的,依照文物;に痉ā⒙衫婪ú榫坑泄厝嗽钡脑鹑。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划定,宗教集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胁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情节严沉的,由登记治理机关责令其撤换重要掌管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与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地域进行宗教交往,依照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解决。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