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通用说话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治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规范化、尺度化及其健全发展,使国度通用说话文字在社会生涯中更好地阐扬作用,推进各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各地域经济文化互换,凭据宪法,造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度通用说话文字是通常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度推广通常话,奉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进建和使用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权势。
国度为公民进建和使用国度通用说话文字提供前提。
处所各级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该当采取措施,推广通常话和奉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使用该当有利于守护国度主权和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尊严,有利于国度统一和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联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化建设和心灵文化建设。
第六条 国度颁布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规范和尺度,治理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社会利用,支持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讲授和科学钻研,推进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规范、丰硕和发展。
第七条 国度嘉奖为国度通用说话文字事业做出凸起贡献的组织和幼我。
第八条 各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说话文字的自由。
少数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说话文字的使用凭据宪法、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区域自治法及其他司法的有关划定。
第二章 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度机关以通常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司法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十条 学堂及其他教育机构以通常话和规范汉字为根基的教育讲授用语用字。司法还有划定的之表。
学堂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通常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该当切合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规范和尺度。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该当切合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规范和尺度。
汉语文出版物中必要使用表国说话文字的,该当用国度通用说话文字作必要的注解。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通常话为根基的播音用语。
必要使用表国说话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根基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必要,牌号、告白、公告、标志牌等使用表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该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通常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景,该当以国度通用说话文字为根基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牌号、告白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注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置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度通用说话文字该当切合国度的规范和尺度。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划定中,有下列情景的,能够使用方言:
(一)国度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核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大局中必要使用的;
(四)出版、讲授、钻研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划定中,有下列情景的,能够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奇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文章;
(四)题词和牌号的手书字;
(五)出版、讲授、钻研中必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度通用说话文字以《汉语拼音规划》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规划》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件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该当进行汉语拼音讲授。
第十九条 凡以通常话作为工作说话的岗位,其工作人员该当具备说通常话的能力。
以通常话作为工作说话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老师、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通常话水平,该当别离达到国度划定的等级尺度;对尚未达到国度划定的通常话等级尺度的,别离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表汉语讲授该当教授通常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治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度通用说话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说话文字工作部门掌管规划领导、治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治理本系统的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处所说话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治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告白的用语用字进行治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说话文字工作部门颁布通常话水平测试等级尺度。
第二十五条 表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由国务院说话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划定,不依照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规范和尺度使用说话文字的,公民能够提出品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划定的,有关单元该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品评教育;拒不更正的,由有关单元作出处置。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牌号、告白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划定的,由有关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予以忠告,并督促其期限更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律例定,过问他人进建和使用国度通用说话文字的,由有关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并予以忠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