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报纸、期刊编校质量赏罚处法(试行)
[日期:2004-02-20]
一、为了提高我区报纸、期刊编校质量,凭据国度新闻出版署有关划定,结合我区报刊发展示状,特造订本法子。
二、本法子合用领域为我区拥有国内统—刊号的报纸和社科类期刊。
三、报刊编校质量分为优良、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良:差错率在2/10000以下者。
优良:差错率在3/10000以下者。
合格:差错率在4/10000以下者。
不合格:差错率在4/10000以上者。
四、嘉奖对象及法子:
1、报刊编校质量达到优良和优良者为嘉奖对象。
2、编校质量达到优良的报刊,对报刊社予以传递表彰,对责任者予以适当物质嘉奖;达到优良的报刊,对报刊社予以传递表彰。
五、报刊编校质量达到合格者,不奖不罚。
六、处罚对象及法子:
1、报刊未能依法出版或编校差错率超过4/10000者,为处罚对象。
2、处罚尺度:报刊未能依法出版,视其违规行为性质和轻沉水平,依有关划定进行处罚;文字性差错,差错率超过4/10000、在5/10000以下者,赐与传递品评;差错率5/10000至7/10000之间者赐与忠告处罚;差错率在8/10000以上者赐与?畲Ψ,?罨300元,差错率每增长1/10000,加罚100元;差错率在15/10000以上者,差错率每增长1/ 10000,加罚200元。
3、罚金的80%由出版单元承担,20%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4、处罚情况传递被处罚报刊的主管、主办单元。
七、达不到合格尺度的报刊,不得参与各类报刊评奖活动。
八、陆续两年编校质量不合格的报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可赐与其破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其直接责任者,年终查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提升年限提升其专业技术职务。
九、本法子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掌管诠释。
十、本法子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新闻出版局
19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