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员解决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凌虐、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功夫限度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罹龆ㄓ敕?钍战煞掷朐於然蛘卟话椿ńC坏牟莆锷辖晒饣蛘咭婪ùχ玫; (四)私分、侵占、挪用、有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划定使用或者不实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划定不实时退还保障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畈怀鼍叻?钍仗趸蛘卟蝗缡堤钚捶?钍畹; (九)接到要求造止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实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治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状为人透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权柄,不依法推广法定职责的其他情景的。解决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相应的行政处罚。